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码口镇新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晚上,谢某某怀疑其妻子孙某某与吴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谢某某打电话喊吴某某到谢某某家把此事说清楚,当晚22时许,吴某某到谢某某家场院坝里找谢某某说清楚此事,谢某某用拳头打吴某某的嘴巴,用脚踢吴某某的腰部。经永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吴某某此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
孙某某、代某甲、罗某某、代某乙等人证言;
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38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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