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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4日18时40分许,汤某某、杨某某(两人已判)、高某某(已死亡)在仙居县安洲街道西门街老城关医院门口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手推吴某某。随后,被告人谢某某接到高某某电话从西门街的地球村网吧赶到现场。被告人谢某某和高某某二人各持一把刀、杨某某持棍对吴某某进行追打。吴某某逃进废墟西北角张光火棋牌室时,被告人谢某某等人追进棋牌室殴打吴某某。后吴某某跑出棋牌室,在棋牌室门口,被告人谢某某和高某某持刀、杨某某持棍、汤某某用脚踢等方式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吴某某当场被殴打致死。在殴打过程中,汤某某左手亦被吴某某用匕首刺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系被人用刀刺伤左肺、心脏致重度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同案人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同案人杨某某、汤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共同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均成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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