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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街**路**号。2003年3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6年7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晚,在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南长屯村邹某某家中,张某某与舒某某因玩牌问题发生口角,该二人及在场的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到邹某某住处旁道路上,张某某与舒某某发生推搡撕扯,后被告人谢某某上前对舒某某胸部等部位进行殴打,造成舒某某肋骨骨折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舒某某肋骨骨折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均为轻微伤。当日,张某某、舒某某报警。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前科情况,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少利

 检察官助理 沈梅萱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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