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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泰安市**县**镇**村**号。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在本市槐荫区张庄路宏利达有限公司张庄路店仓库内,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争吵,后谢某某用拳头击打朱某某眼部一拳,致朱某某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外伤致朱某某右眶内壁及下壁骨折可以认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青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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