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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村**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淄博市张店区安康**室。2014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因琐事,被告人谢某某对其女友姜某某进行殴打,致姜某某头面下颌多处损伤、口腔贯通伤。经鉴定,姜某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飞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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