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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汉族,初中毕业,居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2016年5月24日因阻碍公务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4月2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毕某某在平舆县德馨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侧绿化带浇水时,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QE****货车的欲从此处通过,毕某某担心谢某某驾车将其浇水用的水管碾坏,不让谢某某通过,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人谢某某两次将毕某某推倒在路边,第三次驾车将毕某某撞倒在车下面,经鉴定:被害人毕某某的损伤达重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0281号;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居委会证明;被告人谢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贾某某、石某某、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频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季芬

检察员:徐  磊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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