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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6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后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和朋友邱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城**广场**酒吧喝酒跳舞。至10月8日凌晨1时许,谢某某在跳舞中与同在该酒吧跳舞的被害人罗某某发生身体碰撞,被告人谢某某遂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罗某某的脸部致使罗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19年1210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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