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接到其妹谢某甲电话称其父谢某乙被邻居葛某甲打伤。被告人谢某某闻讯赶回家,见其父谢某乙脸上有伤,遂去葛某甲家找葛某甲,在路上拾一木棒,冲进葛某甲家在葛某甲头部打了一棒,葛某甲持铁锨追谢某某时,谢某乙、高某某、谢某甲、杨某某也赶来将铁锨抓住,葛某甲的哥哥葛某乙听到后,赶来与谢某某用拳头在脸部互相殴打几下,后谢某某持铁桶甩打了几下,杨某某在拉架时,被谢某某甩的铁桶打在了脸部,当天致葛某甲、葛某乙、杨某某三人受伤住靖远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葛某甲转至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治疗。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对葛某甲诊断为:头部的损伤;心肌缺血。靖远县人民医院对葛某乙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鼻骨骨折、(左)颧弓骨折、多部位损伤、肺大泡、腰椎骨质增生、腰椎间盘脱出、前列腺肥大。靖远县人民医院对杨某某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鼻骨骨折、上颌骨骨折〔额突〕、多部位损伤。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葛某甲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葛某乙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杨某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谢某某眼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谢某乙鼻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谢某甲体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甘肃三联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人高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葛某甲、葛某乙的全部经济损失24万,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闫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葛某甲、葛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强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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