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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在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号******幢*梯***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福鼎市**镇****厂**码头项目部监理办公单位二楼因工作上的矛盾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谢某某从其办公室拿了一根黄色电线欲教训被害人陈某某,其用脚踹开陈某某办公室门并质问陈某某,陈某某见状拿了一根钢筋护在胸前,谢某某便上前抢夺陈某某的钢筋,在抢夺过程中谢某某头部被钢筋碰到受伤,谢某某夺下钢筋后持钢筋殴打陈某某左手臂、左肩膀等部位,导致陈某某受伤。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肩部皮肤软组织裂伤、挫伤、皮肤擦伤,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左背部皮肤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谢某某左侧颞顶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福鼎市公安局店下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谢某甲、陈某甲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鼎公鉴[2020]338、337号鉴定书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他人身体健康,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婷婧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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