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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村民委**街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西畴县公安局立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于2019年5月20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19年5月28日西畴县公安局被西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下午4点钟左右,杨某某与李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后李某某将杨某某抱了摔在地上,造成杨某某右手手肘骨折,经文山七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网上对比查询记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及告知笔录住院押金收据、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元富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126989894;

2.卷宗2卷;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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