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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武夷山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在武夷山市度假区“****”餐厅吃夜宵,误以为邻桌的被害人施某某调戏其表嫂朱某某,便到邻桌用啤酒扎杯砸施某某的头部。经鉴定,施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谢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1225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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