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5199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经微信联系,在本市下城区新天地东方茂T3楼1222房间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后谢某某因生活压力大等个人原因,产生了先杀死对方再自杀的念头。被告人谢某某先使用房间内桌上的陶瓷水杯对宋某某的头部进行砸击,直至水杯破碎。后被告人谢某某又拿出随身携带的尖锐铁器对宋某某的身体进行刺击,因被害人宋某某挣扎反抗、用手抓住利器而未产生致命伤害。后被告人谢某某逃离现场至T3楼10层楼梯,在割伤自己手腕和颈部后拨打110报警,民警将其送医救治,并随后将其抓获到案。经鉴定,被害人头面部、双上肢多处裂创,右手环指肌腱损伤,瘢痕累计长超过15厘米,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伤势照片、就医材料、抓获经过、前科说明、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杀人,至一人轻伤,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丹丹
2020年8月12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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