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谢某甲(诨名“榜爷”、“白马王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1996年3月20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2000年11月23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30日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2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甲刑满释放后回到桃源县**镇**村**组的家中,因其认为自己身患疾病******且无经济来源,而该村的村支书黄某某又将其列为低保户的最低档,加之想卖树又被邻居邹某某阻止,谢某甲对二人便怀恨在心、立意实施报复。
2020年2月2日1时许,谢某甲窜至桃源县**镇**村**组黄某某的家附近,趁黄某某及其家人熟睡之际,将黄某某家的液化气罐的软管割断,通过窗户将软管伸入黄某某家的客厅,打开液化气罐后逃离了现场。当日3时许,谢某甲再次窜至该村邹家湾组邹某某家附近,立意实施放火,为防止邹某某发现后离开家中。谢某甲趁邹某某及其家人熟睡之际,利用木棍、锉子等工具将邹某某家的房屋门从外面锁住,尔后在其家厨房边的柴堆上、卧室旁的鸡舍上开始放火,将其引燃后逃离了现场。当日3时30分许,谢某乙发现邹某某家起火后,立即给村支书黄某某打电话,黄某某组织村民及时救火,邹某某及其家人才得以逃生。之后黄某某回到自己家中发现屋内有异味,立即叫醒其家人,才得以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案发后,谢某甲通过割腕等方式进行自杀而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锉子等物证照片;2.证人谢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谢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予以从轻处罚。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谢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浩源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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