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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杀人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207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镇**村**组。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6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14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4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上午,因之前与被害人涂某甲的感情及金钱纠葛,遂至常熟市**街道**幢**室被害人涂某甲租住处,趁被害人涂某甲开门倒垃圾之际强行进入其租住处,后采用拳击被害人涂某甲眼部、踢踹其身体、持木凳、铁锅、菜刀砍砸头部等方式致涂某甲身体各处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涂某甲身体各处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炒锅各一把(均系照片);

2.书证: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涂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涂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政维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光盘4张随案移送;

4.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涂某甲要求被告人谢某某赔偿人民币16794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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