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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路**号,群众,无业。2019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0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8月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朋友叶思姝、刘涛涛来到榆林市高新区北东环路“小丑蛋糕店”门前便道,准备开走叶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福特福克斯小轿车,因发现车辆出口处被一辆黑色大众朗逸轿车堵塞,叶某某电话联系交管后同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到绿景苑小区内叶某某朋友家中喝酒。晚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出来后发现该黑色大众朗逸轿车依旧堵在出口处,被告人谢某某即提起一辆哈罗单车对该黑色大众朗逸轿车(陕K****8)实施打砸,致使车辆前后挡风玻璃被毁坏,车身多处划伤、受损。经鉴定,黑色大众朗逸轿车维修及更换部件折合人民币共计557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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