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33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浙江省永嘉县**镇**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谢某某因一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与被害人朱某某及其女友发生纠纷。2020年1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因心怀不满,遂携带事先准备的油漆罐、榔头等作案工具至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地下车库第**号车位处,采用喷涂、敲砸的方式,毁损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豫C****7迷你牌WMWXM510小型轿车。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损失项目:前后风窗玻璃、左车窗玻璃等更换,左右大灯、左右后尾灯清洗,后保险杠、左右车门、车顶、前后左右叶子板、发动机盖、行李箱盖、后视镜罩壳喷漆)价值人民币32,69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月3日20时30分许,其将一辆牌号为豫C****7的迷你牌WMWXM510小型蓝色轿车停放于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地下车库第**号车位处,后于次日8时20分许发现该车被人用黑漆整车喷涂及前后挡风玻璃被人砸碎,遂当即打电话报警;其怀疑是一名叫谢某某的同事所为,因为他们双方在2019年间因一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过纠纷。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实,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调取的监控视频中录入了整个事发过程,可见被告人谢某某对涉案车辆用漆喷涂及用榔头砸车窗的动作。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损坏车辆照片证实,豫C****7迷你牌WMWXM510小型轿车损失价格(损失项目:前后风窗玻璃、左车窗玻璃等更换,左右大灯、左右后尾灯清洗,后保险杠、左右车门、车顶、前后左右叶子板、发动机盖、行李箱盖、后视镜罩壳喷漆)价值人民币32,690元。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谢某某到案的经过。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谢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物损价值人民币3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琴凤
助理检察员: 秦 彤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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