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30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暂以监外执行。现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1时11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机场P3停车场N6停车位处因拉客一事与江某某发生矛盾,遂持铁棍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MHT****轿车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57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被砸小车照片及指认;2.被害人江某某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案情,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敬杨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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