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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3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岭腰乡****号,现住政和县铁山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0时40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有关要求和未设置保护附载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的闽******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运载茶叶和作业工人刘某某,从政和县铁山镇铁山村的政和县**茶场往铁山桥头的政和**茶叶有限公司方向行驶,行驶至政和县化肥厂旁的乡村道路(铁山桥头往南干村方向50米)时,因操作不当致刘某某从车上掉落至路面受伤,经政和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与他人一同将被害人刘某某送政和县医院抢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所在单位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谢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制动性能和转向性能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茂有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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