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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号。2019年4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2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由建瓯市区方向往建阳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街**城门前路段时,碰撞在车行道内的被害人崔某某,造成崔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崔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建瓯市公安局出具的的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南平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在路面潮湿且设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超速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致一人重伤,经事故责任认定,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斌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在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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