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户籍所在地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赣州临时BS4**超标电动二轮车驾驶人。20**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年**月**日经本院批准被赣县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晚,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赣州临时BS4**超标二轮电动车沿G2**线由赣州市**县往赣州市赣县区**镇方向行驶,**时**分许,当车行驶至G2**线3**KM+**M路段即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饭店路段时,碰撞前方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谢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曾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尸体检验司法鉴定、酒精含量鉴定、车辆技术性能、属性鉴定、痕迹检验司法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展华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碟*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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