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229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住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5日被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12分,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粤WV****号牌小型轿车由郁南县**镇城区往郁南县**镇**村方向行驶,行至郁南县S352省道83KM+300M(即**镇**村委**中路附近)路段时,从左侧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超越同向行驶的粤WB****号牌货车时,与醉酒后在道路中心线停留的被害人林△华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华倒地受伤经送郁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于当晚22时许驾驶肇事车辆到郁南县交警大队连滩中队投案自首。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华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检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伟杰
检察官助理:卢忠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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