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武陵区**花园小区**栋**室。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因经商资金周转需要,多次找高某甲、高某乙借款。2018年6、7月间,高某甲、高某乙要求被告人谢某某将所出具的个人借条上加盖被告人谢某某所入股的慈利县**矿业有限公司印章。因此时公司法人已由被告人谢某某变更为钟某某,且公司印章为钟某某持有,被告人谢某某便私自在常德市鼎城区找违法刻印章人员私刻慈利县**矿业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并加盖在与高某甲、高某乙所欠借款欠条和相关协议上,后高某甲、高某乙将该借款欠条和协议用于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与谢某某和慈利县**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中,导致慈利县**矿业有限公司账户和股权被冻结。2019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高某甲、高某乙涉嫌犯罪问题时暴露自己伪造公司印章犯罪行为,6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资料、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等书证;2.常德市公安局刑科所常公物鉴(文检)字【2019】***号文件检验鉴定书;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4.证人高某甲、唐某某、钟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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