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赣******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丰城市剑邑大道与剑南路交叉路口时,被丰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11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4.证人熊某甲的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迎霞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