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街**号,现住丰南区**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灰色“福特”牌冀******小型轿车,沿丰南区一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经提取其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135.95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行车轨迹等书证;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险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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