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石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覃某某等人在石门县**附近一餐馆吃晚饭,席间谢某某喝了约四两牛栏山白酒。当天20时许,谢某某无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石门县**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石门县**路**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谢某某案发当天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3.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4.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1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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