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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也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小区**号楼**室。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10月17日、2020年8月1日被吉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17日、2020年8月13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端午节之前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谢某某与王某甲一起去吉安市**区**医院斜对面的“三索”(身份未查实)处购买了500元钱冰毒。二人回到吉水县的谢某某家(以下简称谢某某家),在大厅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亦简称冰毒)。当日15时左右,王某甲叫王某乙来到谢某某家,三人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20年6月24日23时许,王某甲和王某乙来到被告人谢某某家,在大厅与谢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王某乙有事离开了谢某某家。25日0时15分左右,王某甲叫罗某某来到谢某某家,三人一起吸食了冰毒,罗某某因有事先行离开。25日1时左右,罗某某和周某某来到谢某某家,与谢某某、王某甲一起吸食了冰毒。

3.2020年7月21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一起骑摩托车到峡江县购买了1000元冰毒,三人回到谢某某家一起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通话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李谭玲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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