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3********,汉族,文盲,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巷**号,现租住福建省建瓯市**巷**街**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因感情与金钱纠纷产生矛盾,双方多次争吵无果,被告人谢某某遂产生了放火烧毁刘某乙父母位于建瓯市**乡**村**村**号房屋的想法。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携带二个汽油桶从建瓯市区乘坐出租车前往建瓯市东峰镇桥头的加油站,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了58L的92#汽油,并继续乘坐出租车将二桶汽油带至建瓯市顺阳乡溪东村村口,然后将二桶汽油藏在了路边的田埂里准备前去放火,但被出租车司机劝返回建瓯市区。返回建瓯市区后,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在微信上再次发生争吵,受到刺激。被告人谢某某遂于2019年12月7日0时左右,再次乘坐出租车前往顺阳乡溪东村,将藏于田埂中的二桶汽油找出带至被害人刘某乙父母家门口,把二桶汽油分别泼到了刘某乙父母家后院的地上、后院的灶台上、前门的柴火堆上以及前门的小卖部门口,并于凌晨2时许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逃逸。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建瓯市东峰镇霞镇村下新村105号附近的马路上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火宅事故调查登记表、火灾财产损失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吴某某8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因故用汽油和打火机放火焚烧被害人刘某乙的住房,导致被害人的财产及周边住户的人身、财产处于危险中,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5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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