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栋街**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上午8时许,在建瓯市**镇**村元勋木业厂车间内,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因为翻木板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互殴,致姜某某胁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接到建瓯市公安局小松派出所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建瓯市公安局徐墩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立案材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建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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