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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扁头,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区,住江苏省**市**区**街**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9时许,在五河县**镇**村谢庙谢某某家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谢某某及其母亲胡某某发生争执后引发厮打。厮打中,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将谢某某左胳膊打伤。2018年7月2日,经五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谢**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9月21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陶**、谢**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谢**的陈述;

4.​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指认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胜军

检察官助理:蒋艳飞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市**区**街**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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