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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永年,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513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曾因盗窃于1987年7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5年、1998年、1999年、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再因盗窃分别于2004年9月、2007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因盗窃于2013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2月、201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永年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谢永年先后4次在本区**镇实施盗窃,共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约7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谢永年至本区**镇**村卫生站,破坏窗栅后进入室内,盗窃未逞。

2.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谢永年至本区**镇**卫生院,撬窗进入后,从抽屉及募捐箱中共窃得人民币320余元。

3.2020年9月21日晚,被告人谢永年至本区**镇**老年协会,溜门入室,窃得铁箱子1个(箱内有人民币150余元)。

 4.2020年9月26日晚,被告人谢永年至本区**镇**小区楼下,窃得停放在该楼道内的1辆凤凰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7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谢永年在本区**镇被民警抓获。所窃取的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1根、剪刀1把;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永年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永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永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永年其中一次盗窃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永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谢杰

                              检察官助理 王艺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永年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起诉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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