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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3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40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谢某某在麻将馆认识了被害人朱某某,交谈中得知被害人朱某某家庭条件较好。2017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使用微信名为“平平安安”的微信添加被害人朱某某微信,并谎称自己是中医药护士“易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朱某某聊天交友,以没有学费、生活费等各种借口向被害人朱某某借钱。2017年12月底,被告人谢某某又使用微信名为“刚好遇见你”的微信添加被害人朱某某微信,谎称自己是“易某某”的同学“李某甲”,在高安市人民医院当护士,虚构“易某某”在上海发生车祸需要抢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为“易某某”捐款。被害人朱某某发现被骗后,微信告诫被告人谢某某退回钱款,被告人谢某某将被害人朱某某的微信拉黑。经统计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谢某某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46662.53元。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朱某某48000元,被害人朱某某对被告人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腾讯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46662.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丁安琪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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