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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38号 

  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61967********,汉族,文盲,不是中共党员,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在河南省固始县******村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内,谢某某先后以5000元、6500、55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责任田的杨树,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前提下使用油锯将树木砍伐贩卖,经鉴定:现场共计砍伐多年生杨树180棵,折合立木蓄积26.5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丙、董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世明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住固始县**乡**村**村民组,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2页。

3. 调取证据材料及清单一份6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 证人名单一份。

7.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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