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69********,傣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镇**村**组**号,家住景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6日被普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4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谢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8月,谢某某与景谷县**镇**村**组签订合同租赁位于景谷县**镇**村**组熟河梁子的集体林地。后谢某某与**公司合作种植桉树。2017年6月、7月,谢某某先后两次聘请普洱昕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林地部分林木进行了林木采伐规划设计,后取得规划设计部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7年10月至12月,谢某某雇请工人在景谷县**镇**村**组熟河梁子地块采伐桉树,并越界将未进行规划设计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部分林木进行了采伐。经鉴定,越界采伐面积16.34公顷,活立木蓄积1275.33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告知书、伐区拨交通知书、景谷县山林所有证、租地协议、林木采伐证明、林权权属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刀某甲、刀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调查意见书、涉案林木价格认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勘验情况及被告人谢某某对其滥伐林木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朝玲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组**号。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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