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出生日期197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24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清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承包了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横石村委会塘肚村“艾仔头”(小地名)林地的藜蒴树砍伐。承包后,被告人谢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仍擅自雇请工人对上述林地的藜蒴树砍伐,所得木材用于贩卖谋利。经鉴定,采伐林木的所在地类为林地,树种为藜蒴,采伐林木的面积为5.37公顷,总蓄积量225.2立方米。
2018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承包了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横石居委会石碑头村“蕉窿”(小地名)林地的藜蒴树砍伐。承包后,被告人谢某某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采伐时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对上述林地的藜蒴树砍伐,所得木材用于贩卖谋利。经鉴定,采伐林木的所在地类为林地,树种为藜蒴,超范围采伐林木的面积为1.09公顷,总蓄积量为70.1立方米。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证明》;2.证人潘某甲、谢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潘某乙、邓某某、温某某、邓某某、陈某丁、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钅监)辉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
2.案卷材料5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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