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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横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购得位于横县**镇**村“**岭”(**镇**村委**林班**—1、**—2小班范围内)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陈某某对上述林木进行采伐,雇请司机陆某某将采伐的林木运输出售。经南宁市**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派员到林木采伐现场实地调查鉴定,认定被采伐林木树种有尾叶桉、柠檬桉、马尾松,面积合计0.1997公顷,林木蓄积量共26.2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无证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遗留的林木和林木被采伐的痕迹;2.书证:受案登记表、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3.证人曾某甲、曾某乙、黄某某、陈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5.采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无证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恒    

检察官助理:黄彬才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号码1837697****。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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