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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滥伐林木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6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系安远县**有限公司股东、安远县**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户籍地安远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安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4日被安远县森林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身为安远县**乡**果业有限公司股东的被告人谢某甲,为了打造一个脐橙种植示范园基地,决定在林地使用权权属为其弟弟谢某乙名下所有的、不属于国家公益林范围内的、位于**镇**村的“石桥背、白叶山”1600多亩山场内开挖条带。在征得其弟弟谢某乙的同意后,谢某甲于同年4月底邀集他人一起前往该山场选址,并确定好准备开发果园的山场。同年5月底,谢某甲在只取得山主谢某乙和当地政府及县果业局的同意,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魏某某的挖掘机前往该山场开挖条带,并雇请了薛某某、叶某甲等人在该山场上清理木材及杂灌杂草。同年6月,孔田森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前往现场查看,发现已开挖条带的山上成材树木很少,大部分都是些不成材的灌木杂草及小山竹,而周边木材资源较好的山场上没有砍伐木材,便以擅自开垦林地对谢某乙进行了罚款4万元的林业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林业部门补办好相关手续后才能继续开挖果园条带。在被处罚后,谢某甲便暂时停止了开挖果园条带。2016年12月,谢某甲又开始组织挖机继续在该山场开挖条带,后因群众举报而案发。因案发时现场大部分山场已开挖好了条带,现场伐兜已灭失,经安远县森林公安局聘请的林业技术人员前往现场,选择与被砍伐山场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等相近似的相邻未砍伐的山场进行调查所得出的鉴定,“石桥背、白叶山”山场被清山开挖条带的面积计303.9亩,滥伐林木蓄积量计1355立方米。

后查明,安远县森林公安局聘请的林业技术人员得出的鉴定包含了叶某乙的56.55亩山场,该山场不是被告人谢某甲组织砍伐的山场,在剔除了该山场的砍伐林木量后,认定谢某甲滥伐林木面积247.35亩,滥伐林木蓄积量计1103立方米。因对鉴定有异议,谢某甲申请重新鉴定后,由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依据二类林象数据等规定,鉴定意见为:山场被采伐林木面积为212.788亩,采伐林木蓄积为298.1853立方米。

依据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根据《江西省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处关于编制“十五”森林采伐限额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谢某甲滥伐林木的蓄积量折算出材率,谢某甲滥伐298.1853立方米林木蓄积折算出出材的原木为178.91立方米。2020年4月15日,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谢某甲滥伐林木以折算的原木价值计算,滥伐林木的价值为71564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于2017年1月6日被安远县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归案,并供述了其雇请挖机在“白叶山”山场清山开挖果园条带的事实,且在安远县森林公安局退赃17.27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相关情况说明;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为开发果园,在只经过当地政府及县果业局的同意,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在“白叶山”山场清山砍伐林木,滥伐林木面积212.788亩,滥伐林木蓄积量计298.1853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谢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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