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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2197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阳区,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号*栋**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十堰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十堰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24日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7月23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谢某某与十堰市**农业专业合作社达成协议,负责**村林下中药材基地(位于茅箭区赛武当管理局**村1组**关附近)的前期建设。为了方便搭架子以及让药材生长阳光充足,谢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至12月下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人员对中药材基地的部分林木进行了砍伐。经十堰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谢某某砍伐漆树34棵、马尾松3棵、水杉69棵(均为人工种植)、拐枣树1棵、桦栋树12棵、梧桐树11棵、核桃树3棵、白杨树1棵、柳树8棵、构叶树4棵,共计146棵。经对伐桩进行检尺,谢某某滥伐林木材积为20.715立方米,折合蓄积36.02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村林下中药材基地施工合同、十堰市**岭农业合作社出具的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规,在赛武当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蓄积36.026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雄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十堰市郧阳区**镇**巷**号*栋**室,联系方式:139****5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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