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67********,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靖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谢某甲因其二哥谢某乙家建房需要木材,其在得知本村村民莫某某打算将位于**村**组“**头”山场的树木砍伐并造林后,遂联系莫某某,以人民币56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山场的林木。不久,谢某甲雇请挖机修路到该山场后请民工将该山场的树木全部砍伐后制材,其中15余立方木的杉原木被其运送给谢某乙用于建房,14余立方米被卖给邵阳市绥宁县**木材加工厂,得款人民币12000元。山场内剩余的树木,被谢某甲以8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一民工用于烧木炭。经林业技术鉴定,靖州县**乡**村**组“**头”山场被采伐总蓄积为77.4858立方米。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谢某甲到靖州县森林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吴某某、谢某乙、杨某某、谢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森林法的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蓄积共计77.485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谢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吉辉
检察官助理:黄元波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及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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