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滥发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广西陆川县**镇**街**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陆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油锯手到陆川县沙湖镇新街村谢屋队大园顶山岭(又叫黄泥塘山岭)砍伐速丰桉林木。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进行鉴定,被砍伐速丰桉林木面积为0. 18公顷,采伐林木株数为126株,林木总蓄积量为15.9立方米,被采伐林木总价值为69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指认笔录与照片;辨认笔录与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五个月拘役至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莲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刑事卷宗一册共144 页,光碟2张。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