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苏BP5****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晏某某)经205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2829km500m鹰牌陶瓷厂出口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梁某某明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明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谢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某明承担次要责任,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资料、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河源市源城区志华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吊车(粤P85****)投资合作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在职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关于7月31日交通事故情况汇报,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接处警110警情表,谢某某电话号码151*******的通知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拍照;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惠频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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