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80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谢某甲曾于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甲在2019年6-9月之间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所用手段相同,均利用到店购买、点餐 并让店老板送到指定地点、到达再结算的方式,在老板送货上楼期间,被告人谢某甲趁机将香烟等物品盗走。经查实,谢某甲以上述手段实施了4次盗窃行为,且均有对应的被害人报案:第一次在2019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甲窜至源城区长堤路丰源鱼头王饭店,谢某甲点外卖让老板配送至源城区房产局附近一自建房,并让老板帮其购买一条芙蓉王牌香烟,到达地点后一起结算。店老板搭载谢某甲到达送餐地点,谢某甲趁老板将饭菜送到楼上之时将一条芙蓉王香烟盗走;第二次在2019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甲窜至源城区御龙湾一期想家便利店,并自称为彩虹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店内挑选五条红色五叶神香烟、两条好日子香烟、牛奶等物品,并让老板把物品送至河源市源城区彩虹幼儿园后面的宿舍。谢某甲趁老板将货物搬至四楼之时将三轮车上五条红色五叶神香烟、两条好日子香烟、牛奶等商品全部盗走;第三次在2019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窜至源城区岗古岭北一巷一快餐店点了一份外卖,并让老板娘帮其购买一条芙蓉王香烟、一箱啤酒、四瓶可乐,谢某甲让老板将物品送到源城区退伍军人事务局旁巷子里一自建房,到达地点后谢某甲让老板先将饭菜拎上该自建房的四楼,谢某甲趁此期间将一条芙蓉王香烟盗走;第四次在2019年9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窜至源城区环城东路土炮农家米酒店,称要购买一批茶叶跟米酒,又叫老板到旁边小店帮其购买一条芙蓉王香烟和一条红双喜香烟,并称到时送到目的地后一起结算。后老板开摩托车搭载谢某甲一起来到源城区退伍军人旁一巷子自建房,谢某甲趁老板搬米酒上四楼之际将两条香烟盗走。
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以上4次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谢某甲在以上4次盗窃中共窃得的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2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违法人员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4名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假意买香烟等物品,实则骗他人送货并利用他人送货上楼期间盗窃走香烟的手段,共实施4次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系某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谢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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