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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55********,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镇**路**号,家住靖西市**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谢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在靖西市新靖镇**路**号经营了一家油条店,名为“**油条店”。2019年11月,谢某某因其平时制作油条使用的安琪新型复配无铝害油条膨松剂已用完,为了油条口感更脆,便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使用了小苏打和硼砂等非食品原料,并对外销售油条。2019年11月12日,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靖西市立新油条店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油条店制作的油条中检出铝的残留量为1180/㎏,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指标:≦100)10倍以上,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6日将该检验报告通知谢某某,次日谢某某即关店停业。期间,谢某某的**油条店正常营业25天,销售油条收入共计25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G19-T18449);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朝益    

检察官助理:黄凤菊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7762****;保证人谢某乙(其女儿)电话:1827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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