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街道**路**号门面经营“播州区**过桥米线”期间,为提升口感,到播州区**街道**市场购买罂粟壳并熬制成汤料,提供给前来消费的客人食用。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从“播州区**过桥米线”的汤料中检出罂粟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决定书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的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 进
检察官助理:王 玥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及光碟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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