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滑县新区***小区。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在滑县新区经营一家“**大药房”,经营范围:零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制药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不含疫苗)、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第Ⅰ、Ⅱ类医疗器械等。2018年2月份,谢某某从陌生男子手中购进“蚁力神”、“黄金马卡”、“每粒坚”、“神农草本伟哥”等物品,并向外销售。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2018年3月13日,在“**大药房”查获:蚁力神21盒、神农草本伟哥18盒、顶级伟哥7盒、黄金玛卡5盒、 “延时999”1盒、每粒坚17盒、伊甸园催情粉3瓶。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蚁力神含西地那非8mg/粒,顶级伟哥含西地那非52mg/片,神农草本伟哥含西地那非16mg/片,每粒坚含西地那非37mg/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户籍信息、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抽样记录及凭证等;2.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4.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 玲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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