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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27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祁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嫌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一把“雅马哈”牌油锯,在其位于和平村土名“牛角筒”的责任山场内,采伐拟赤杨(萝卜树)、檫木共71株,合计蓄积21.572立方米。

因谢某某与同村村民操某乙户的责任山相邻,被告人谢某某乘机越界至操某乙户在“牛角筒”的责任山场,采伐拟赤杨、檫木共29株,合计蓄积7.1827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178元。

谢某某将所采伐的檫木和部分拟赤杨清理下山堆放在河边,后由祁山森林派出所扣押并依法出售,变价款4447元(含部分盗伐木材变价款838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自动投案,退出因未清理而腐烂的部分盗伐林木折价款15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林权证、杉条木材积表、扣押决定书及说明、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关于谢某某归案情况的说明、谢某某认罪书等;

2.证人操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操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祁林检字(2019)第019号《关于谢某某采伐林木数量的检验报告》、祁门县发改委祁发改认定(森)[2020]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国平

检察员 邱永进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居住家中,电话1532454****。

2.公安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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