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盗伐林木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01月27日至31日期间,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先后3次在夜间使用油锯在寻甸县**镇**村委**村马桑塘山将林木擦地锯倒,后使用斧头和砍刀将锯倒的林木进行修枝,并用油锯将锯倒的林木锯断成约2米长的木桐拉回家中当柴烧。经鉴定:1、谢某某在寻甸县**镇**村委**村马桑塘山砍伐林木79株,原有立木蓄积15.1560m³(材积9.1103m³)。其中:云南松64株,原有立木蓄积12.3771m³(材积7.8595m³);冬瓜树14株,原有立木蓄积2.6735m³(材积1.2034m³);栎树1株,原有立木蓄积0.1054m³(材积0.0474m³)。2、谢某某在寻甸县**镇**村委**村马桑塘山砍伐的79株林木的经济价值合计7510.00元,其中:64株云南松的经济价值为6288.00元;14株冬瓜树的经济价值为1203.00元;1株栎树的经济价值为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盗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我院建议判处谢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