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盗窃、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2********,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景江东方**房。2013年8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新世界百货门口,采取钥匙套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屈某某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10元)。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景江东方919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办案民警在其租住的919房间衣柜内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2包(净重52.01克)、疑似毒品红色药丸13包(净重1.8克)。

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判决书、销售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芙蓉分局涉案毒品集中保管单、指认照片、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称重笔录、疑似毒品称重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4.视听资料;5.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3.8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