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7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区**镇**村刘某甲家中一楼门口处与刘某甲等人吃饭喝酒,此时刘某甲的女朋友陈某某从外面拿着行李及黑色女装包包回来并走进大厅上到了二楼,陈某某放好行李及包包在二楼的房间就下到一楼厨房吃饭。这时候,在一楼门口喝酒的谢某某以要上厕所为由,走入刘某甲家中一楼并悄悄上到二楼陈某某存放行李及包包的房间,打开陈某某的包包将里面现金人民币650元盗走并藏进口袋里,后谢某某离开刘某甲家。当天晚上,谢某某吃夜宵及住酒店花掉了480元。到了第二天13时许,谢某某被刘某甲弟弟刘某乙等人找到并带回刘某甲家,刘某乙当场报警,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将被告人谢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签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院印)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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