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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南**号楼**号,身份证号4104031989********。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18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蚌埠市**小区**栋**单元**室,利用从网上购买的锡纸开锁工具打开房门进入室内,盗走帝舵牌手表一只,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的帝舵手表价格为12666.67元。

    2.2020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蚌埠市**小区**栋**单元**室,利用从网上购买的锡纸开锁工具打开房门进入室内欲实施盗窃,因户主回家被发现后从现场逃跑。

    3.2020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蚌埠市**小区**栋**单元**室,利用从网上购买的锡纸开锁工具打开房门进入室内,盗走卡梭牌手表一只,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的卡梭手表价格为766.67元。

另查明,谢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在蚌山区**广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盗的帝舵手表、卡梭手表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指认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北京浩亨寄卖行寄卖协议、聚时表行保修单、合肥银泰中心发票、帝舵手表、卡梭手表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易某某、方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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