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四会市**街道**楼附近**茶坊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粤H94****的摩托车一辆。经四会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被盗的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小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